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服务询价公告(第三次)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4年06月20日 文章点击数:12791
一、项目概况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服务,现学校根据相关文件要求采购结算审核服务。
1、项目名称: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结算审核服务采购项目。
2、项目业主: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
3、采购方式:询价(一次性报价)。
4、评审方式:低价中标。
5、询价时间:2024年6月25日16:00(北京时间)。
6、询价地点: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精诚楼二楼会议室。
7、所属行业: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1、服务内容
(1)采购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审核服务主要是针对自主招标和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发改委立项的招投标工程项目需要按照规定单独招标采购该类服务;
(2)审核结算清单和金额,主要是根据学校委托项目的立项文件、设计图纸(含变更图纸等)、预算控制价(含增量等)、合同价格(含补充合同等)、响应清单、竣工图、结算清单、隐蔽工程资料等项目资料核实工程量编制结算清单送相关部门结算审计。(结算审核只是作为上级部门结算审计的一个依据,是学校内部对工程项目的工程量等的一个审核,不作为最终审计结果。)
(3)工程相关问题咨询服务等:是否采用本造价咨询服务商可由采购人自愿选择,要求服务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市场行情落实相关工作,不得擅自转包,并做好相关保密工作。
(1)认真履行委托合同约定的工作职责,对出具的工程量审核清单及结算审核报告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接受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国资基建处的管理和监督;
(2)在审核过程中必须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公开审核情况和审核结果;
(3)在受托期间未经采购人同意,有关人员不得单独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接触,不得谋私。
(4)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工程量审核清单及结算审核报告,反映的审核内容应齐全,若不符合采购人需要,采购人退回供应商重新完善。
3、服务要求
(1)供应商单位及人员要求
① 供应商单位应保持高度的工作独立性,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项工作环节做到合法、合规、公正、专业,不受外界的任何干扰与干预,严禁与相关利益单位相互串通,不得接受与所委托的造价咨询项目相关的招标代理业务,也不得参加所委托的造价咨询项目的投标;不得接受所有相关的供应商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所委托的工程项目定标前的有关清单及限价的任何需要保密的内容;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不得泄露所委托的工程项目相关的任何资料和情况。一经发现有上述相关行为,立即取消供应商的入围资格并禁止其参与达州中医药职业学院的所有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② 供应商在服务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托。已接受委托的项目,供应商必须按照采购人通知要求按时按质完成任务。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受托项目转委托给第三方承担。
③ 服务期内,供应商需指定一名负责人与采购人对接,负责处理所有委托项目资料接收、退还以及其他事项,供应商根据咨询的项目向采购人提出所需要的全部材料,若不提出,视为满足审核条件。
④ 供应商在接收项目资料后,应及时对资料进行详细清理,若需项目补充提供资料的,应及时联系委托人补充提供所需资料清单,若未提出视为项目正式审核中,不延长审核时限。若需延长审核时限,需经采购人同意。
(2)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①供应商对咨询人负责的委托审核项目的人员情况、组织管理、审核过程及结果和纪律监督进行考核。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况时,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取消其资格,审核结果不予采纳,审核服务费用不予支付。
1.1 转包或分包委托审核业务的;
1.2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完成学校安排的咨询业务;
1.3 供应商违背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
1.4 违反保密协议,泄露学校信息,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1.5 供应商违反清正廉洁有关规定的。
4、成果提交要求
(1)学校内审阶段:工程量审核清单、结算审核报告,一式伍份胶装,电子光盘壹份。
(2)成果提交时间:按采购人要求执行。
5、其他要求
(1)如合同到期项目处于进行中,则至项目整体完成并将相应文件、材料交付为止。
(2)供应商应提供结算审核服务实施方案。
(3)供应商提供的对接负责人应保证通讯畅通,接到电话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国资基建处接收任务,如出现通电话无法联系或未及时到国资基建处接收任务的,每出现一次扣除该项目合同价款5%,一年内出现3次,甲方有权解除服务合同,重新遴选服务机构。
三、商务要求
1、报价要求:本次采购“川建价发﹝2008﹞141号”文附表《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计算,清单下浮35%作为最高限价。报价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的作无效响应处理。(例如:供应商清单报价下浮30%,则超过本项目最高限价,作无效响应处理)
2、服务时间:两年。
3、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付款方式: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5、验收标准:按照国家和行业相关质量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四、供应商资格证明材料
(一)供应商应提交的资格证明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下述任一即可):
(1)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3)若为其他组织: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若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提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
(2)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下述任一即可):
①可提供2021至2023年任意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
②可提供2021至2023年任意一年供应商内部的财务报表复印件(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
③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④供应商注册时间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也可提供加盖工商备案主管部门印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0至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止任意一个月纳税及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6.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7.根据本项目所提出的特殊条件:营业范围包含“工程项目造价咨询”。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授权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代表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响应文件均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的且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本人参与投标的,则可不提供)。
2.供应商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承诺函(格式自拟)。
注:1.以上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印章(鲜章);
2. 以上证明材料缺一不可,证明材料不齐或未按规定加盖鲜章为无效响应。
3. 以上证明材料需密封,未密封为无效响应。
4. 报价表见附件一,价低于50%需当场提供报价合理性的说明文件并加盖公章。